案例一:某日10时50分许,a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水泊寺村路口,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b相撞,造成孙某受伤,在医院长期治疗。事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承担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a驾驶的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本案a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80%,b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20%。
案例二:
2013年12月3日,原告甲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某告诉公路下与被告乙驾驶的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都有损失和人员受伤。事后,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乙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甲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30%。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在事故中被告驾驶的小货车中装载的货物违法规定,在行驶的途中滑落,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80%。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违规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