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濮阳市濮上中路与中原路交叉路口时,醉酒突然横穿马路的张某当场撞死。交通管理部门交警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是张某因醉酒神志不清,当时是红灯的情况下,迅速横穿马路,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责,李某无责。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张某醉酒后闯红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机动车驾驶员李某正常行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在事故中无责。所以交警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予以采信。关于赔偿部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该事故的损失并不是宋某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并没有过错,而黄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故对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90%,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后,按10%计算,由宋某及其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