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涉及到犯罪主体身份,财物属性,主观动机等复杂的犯罪认定行为,以下是27个贪污受贿案件中职务犯罪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供大家学习参考。
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关键词:临时工 监守自盗贪污罪 侵占罪
裁判要旨: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
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